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1-4 21:56:14

和谐、东风 发表于 2018-12-14 13:09
平昌县法院法官曾告诉我: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搞来耍的哟,法院执法庭有个姓彭的更不叫话,乱整!

法院很多裁判文书是内部资料,并没有公开上传最高人民法网的。

成化人人 发表于 2019-1-7 22:35:37

平昌有几个为民的官现在的“党”不是以前的党了

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1-9 08:30:08

请问平昌县人民法院:你院对本案多次组成合议庭是按异议书内容合议裁定吗?还是按自已个人意愿裁定,合议庭难道真成了你院的“茶话会”吗?

李伟紫薇高照 发表于 2019-1-9 17:22:25

楼主:希望组织能早日给你答复,法院个别人很污较,不行可以还可以在头条报料!

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1-13 22:38:58

平昌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8-12-08 17:07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 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 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本案可以三小时查办裁判而你院花三年时间为何结不了案呢?本案是否该利用倒查机制办案,直接在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取证即可呢?

颖蛛 发表于 2019-1-14 18:04:29

好男人 发表于 2019-1-14 21:58:58

法院是干什么的?这样的法院没有也罢。

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1-16 22:06:12

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8-12-14 07:31
我向国内知名的法律专家也提供了平昌县房管局给我被告的房产资料,经反复查阅确认此房“未设抵押权”

请各位网友看此房产登记薄附注中有没有2013年2月1日“已设抵押”的字据。法律规定“平房他项权证”与房管局房产登记薄不一致的,必需依照房管局房产登记薄为准。

广平 发表于 2019-1-17 09:24:11

烦不烦人,球事沒得光发个东西,你一天莫事做吗?零距离是你开的吗?

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1-17 21:24:08

广平 发表于 2019-01-17 09:24
烦不烦人,球事沒得光发个东西,你一天莫事做吗?零距离是你开的吗?

烦,你就别看。零距离是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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