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7-1 04:03:06

首先我敢肯定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尊重事实并非“诽谤,诬告”其二,虽两年向各部局书面举报但都没用书面回复,各位网友仅仅只是看到的是平昌县人民法院“道听糊说”并非缠访……

夕如梦 发表于 2019-7-1 05:51:58

楼主的叙述不明确   内容不清楚

我的生活 发表于 2019-7-2 19:14:14

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单位

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7-3 23:05:34

我的生活 发表于 2019-07-02 19:14
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单位

对,吃了原告吃被告最后仅仅是“调解”而以而得不到法律的公证……

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7-20 07:05:29

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美国伟大法学家罗尔斯终其一生研究正义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正义离不开直觉。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

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10-16 02:19:11

平昌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8-12-08 17:10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我艹你祖宗十八代女子,是你这样按我举报内容回复的吗?你对此案的来龙去脉了如纸张吗?查封时房产资料,评估报告,网拍公告为什么不能做为本案的合法证据,然而颠倒司法程序“枉法裁判”呢?

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9-12-16 22:15:22

一宗宗冤假错案,愿自取其辱也不放过一块“鸡肋”何以司法,何以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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