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民义 发表于 2018-12-15 09:05
你是否在本案中参与“串供”做伪证网拍公告最“公平,公正,公开”你少BB废话。
楼主,你不要感觉全世界都是都仇人一样,我只是奉劝你,这样解决不了问题,你可以去申诉,你这样只会加大矛盾冲突!你要相信共产党领导的队伍是廉洁奉公的优良队伍,个别的蛀虫,总会有灭亡的一天。
查办案件是腐败与反腐败、腐蚀与反腐蚀激烈交锋的最前沿,既要经受各种利益诱惑和人情攻势,又要面对各种恐吓威胁甚至生死考验“办案子要勇担当敢负责,不能前怕狼后怕虎。”
人民群众给予法院的只是“线索”而并不是一定要求原告的一个证据。法院主办法官根据线索调查取证也是法官的“天职”
难道法院毁证伪证也可以让案外人来参予分配吗?
如今,现在法院案管室资料已毁证伪证,可是在经过复议时多次组成合议庭为何不把网拍公告上的“未设抵押权”作为议事程呢?为何法官不听取原告巨某提供线索找原因呢?仅仅只是在案管室找证据,岂不是“关门留邪”吗?这样的裁定有效吗?
世上不公平多得很
公检法办案都是相辅相成的!公安办案时做假证伪证检察院就徇私舞弊监督,法院判决书判处可想而知!我所表达的是个案并非全部!我会继续上告!
平昌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8-12-08 17:10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公检法办案都是相辅相成的!公安办案时做假证伪证检察院就徇私舞弊监督,法院判决书判处可想而知!我所表达的是个案并非全部!我会继续上告!
飞天英雄 发表于 2018-12-11 09:46
平昌人民法院就是乱起搞!有啥子公正哟!昨年金色佳菀物管告业主不交物业费,法院某个叫啥鹏的法官早就该停职了!跟某些物业公司相互串通,法院跟有的业主跟本都没有开庭就判业主输了!最后要不是业主告但巡视组去的话,法院才不会出面跟业主道歉呢!平昌县应该清查有些官员!
现在幸亏有了巡视组
挖遍天下 发表于 2018-12-25 18:47
现在幸亏有了巡视组
是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