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已回复】【县人民法院
举报信关于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某,院长雷某渎职办假案,毁证伪证充当被告“保护伞”
一,由原告巨某2016年5月23日下午同法院冯某法官去县房管局提取被告苟斌房产资料时显示平昌县人民法院既没查封过也无抵押贷款,当时冯某将房产资料提交执行局并没有给原告巨某复印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将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然而法院并没有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当时法院雷某与刘某也知道申请执行人巨某查出法院违法办假案,一再要求巨某不要说出去他们会好好处理。法院24号到房管局查封,直到2017年7月6号进行两次网拍成功交易。网拍公告显示未设抵押权。
二,2013年巨某经律师在房管局提出的房产资料在其它项权利显示也并没有注明有抵押贷款。
三,于2018年元月执行局执行时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某说被告有银行抵押贷款,当时巨某不服并拿网拍公告给雷院长,雷院长说是便于拍卖故意那样写的。请问合法吗?这个网拍公告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审核通过了的,其目的也是让人民群众具有监督权,公开,公平,公证,具有強大的合法效力。
四,经2018年6月7日省巡视组十二组调查:①,并没有在法院提出2016年5月23日的房产资料信息,但是法院也并没主动提交此信息,说明他们对党组织不忠诚,对四川省巡视组罗组长不忠诚,还在继续进行诡辩。调查小组回复我说他们上级没有授权让他调查这个信息及网拍信息等,调查小组只调查了被告银行现在的抵押贷款及现在房管局房产信息,但是都显示有抵押贷款。②,调查组调查2016年9月法院在原告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裁定并将裁判文书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法网,并没有将文书送达巨某手中,然而丁法官,彭某也并没有接过此案,其文书内容全是假的。法院已确认是事实自己的错,调查组确认事实属实,属渎职。
③,被告成都房产经评估公司评估约80万,中信银行抵押贷款46万,法院执行局为何叫被告拿34万解封自己卖呢?本应让被告拿40多万的,因为2013年至2015年这三年被告向银行还款连本贷息有十多万,实属徇私枉法。
五,被告平昌房产长达六年未住长期出租并非属于被告生活必需住所,其二,在2013年立案之时被告共三套房产,(平昌农村老家有住房一套,平昌县城一套,成都房产一套,即不能算唯一一套房)故不能给予被告八年当地廉租房租金。然而法院按唯一套住房和被告原住房租金扣八年不合法。
六,按判决文书是“利随本清”为何法院将被告的执行款全给原告算成本金
呢?合符高院之规定吗?合符判决文书的判决吗?
由于法院办了六年假案直接损失原告经济损失几十万现该怎么办?综上所述如按现在巡查组调查资显示被告有抵押贷款,那么网拍公告显示无抵押贷款,是全国人民皆知。现在是有无抵押贷款法院都已渎职已违法。法院在已知被告平昌房产资料信息为何多次重复立案?事实面前拒不交出平昌县县城查封时房产资料信息而进行毁证伪证,浪费国家无数警力资源,视情节恶劣。请相关部门上级领导严格严查处理此案将公开媒体曝光四川省内第一奇案。
人民群众监督员举报人1355630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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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 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 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 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 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平昌人民法院就是乱起搞!有啥子公正哟!昨年金色佳菀物管告业主不交物业费,法院某个叫啥鹏的法官早就该停职了!跟某些物业公司相互串通,法院跟有的业主跟本都没有开庭就判业主输了!最后要不是业主告但巡视组去的话,法院才不会出面跟业主道歉呢!平昌县应该清查有些官员! 请你把举报信阅读完然后逐条逐条作回复好吗?不要“问牛答马”的方式来忽悠老百姓。 而作为平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雷某,执行局局长(主办法官)刘某,手握法治利剑,不思仗剑捍卫法治精神,却将党纪国法视为自家的一亩三分地,随意踩踏,并在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的重要蓝图上随手泼墨,肆意曲解,忘记了人民公仆的真正含义。请珍记你们的手中大权并非是父母给的,而是共产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给予,好好珍惜吧!
法院雷某,刘某对外光鲜照人,一派法治气象;对内言行不依,实为私相授受。如此法官,何以司法何以为民。希望省、市、县三级纪检部门敢于亮剑,在反腐倡廉上为平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治环境,让平昌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法院对拍卖公告上的未设抵押权,相关单位四种解释:法院雷某说是便于拍卖故意那样写的。请问四十多万房产为何不写成二十万更好拍卖呢?派驻法院纪监说是根据被告查封房产由评估报告摘抄在由第三方淘宝拍卖或许会有错,请问既然是评估公司或淘宝公司的错为何法院不上诉这两家公司呢?省巡视组委托县纪监委调查组说,调查组的领导没给他们授权故他们不能调查这个。中院说是主办法官的错没有毁证伪证,给予批评教育。请问2016年5月24日查封至2017年7月拍卖一年多时间审核一个房产资料(四十多万财产)还出错能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为何面积什么没出错正好出错在“未设抵押权”这个字据上呢?况且法院在2016年5月24日查封后为何不将裁定书送达给巨某及上传最高法网呢?办案六年又为何多个环节出错呢?法院不但不给巨某裁定书(及复印件)反而叫巨某在次拿出被告查封时房产资料“天理何容”虽然如今法院毁证伪证但是巨某手中最后一张底牌就是网拍公告“未设抵押权”奔波六年的心血难道就一个批评教育算了吗? 这就是平昌县人民法院的“公仆”办公之地“冤假错案”室室皆有嚎气之哀。http://pic2.pcljl.com/pic/20181209/1544336558129425_850.jpg 你在平昌县是搞不翻,因为他们是官关相位,要搞就搞到中央和外媒体上让别人看看。 叶儿巴巴 发表于 2018-12-14 18:46
我觉得平昌人民法院挺公正的啊!楼主是不是有什么误会啊!如果有误会就去找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啊!毕竟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这样发帖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好的负面影响。
没法与他们沟通,他是有预谍的。 我们各位网友从上述可以看到,各种证据证明被告此房未设抵押权,这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黑恶势力”团伙,被告房产在房管局2016年5月24日前未查封过,未设抵押权,然而他们互相“串供”在2015年5月法院将执行款強行给予刘伟,张启志参予分配。请大家在参阅2015年中院举办的《我向院长有话说》法院雷波是怎么给中院说,又是怎么给巴中市人民群众回复的呢?当时参予分配为何拒绝巨刚修查阅复制与本案相关的案外人资料呢? 本人反映是否属实,平昌法院都应该一查到底,查既为了保护干部,更是为了实践公平正义。但如此搪塞敷衍、千篇一律的回复,只会带负面的“蝴蝶效应”,是对党纪的践踏,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法院将被告房产查封,评估,网上拍卖直到成功拍卖,全部法律程序通过,可原告在拍卖后向法院要执行款时,法院说被告银行有抵押贷款。请大家认真看看拍卖公告法院是怎么又严格审核通过了的呢? 啥情况 乱起在整 楼主说得太复杂了,看得云里雾里,最好是以简练易懂的方式将整个事件表述清楚。这涉及到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毕竟咱不是专业人士,无法做出置评。 楼主也是文化人哦,这些字词堪比利剑 只是希望过几天貼主态度还是一样的坚硬,不是又在网上道歉说什么自己过错,弄错了之类话。 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