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平昌零距离 于 2017-1-2 14:45 编辑
关于有个别业主“投诉巴河金典小区平昌宏福物管”的答疑
一、关于该业主 “损坏绿化公摊面积”的答疑
第一、绿化面积并非公摊面积,绿化面积也并未纳入任何一栋楼作为房屋的公摊面积来公摊。因此,该业主一是不懂公摊面积的基本常识,二是在混淆视听。
第二、在物业管理服务上我们尚有不足的地方,我们也一直力求在总结过去不足的基础上,改进做得更好。我们从来没有“肆意妄为”过,因为我们清楚、明白,物管的职责就是为小区业主服好务!
二、该业主关于屋顶花园使用的质疑
第一、建筑物楼顶,是公共部份,不是该幢楼的公摊面积。该业主偷换公共部位与公摊面积的概念,混淆视听,人为制造矛盾,制造负面影响,请问目的何在?
第二、物权法明确规定,屋面是公共部位,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该11幢楼全体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二十一条“共有权益的约定”第3条有特别约定:“买受人同意有露台、平台对应的该套房买受人及有屋顶花园对应的该套顶楼买受人享有独立使用权,且不主张其他权益”。
合同文本里的约定很清楚,无论购买11幢楼或其他楼幢顶楼的业主是谁,根据上述特别约定,其对于顶楼对应的屋顶都有合法使用权。而且该11幢楼顶,在充分保障了安全使用的前提下,业主搞空中花园绿化,并未有违法的永久建筑。
据了解,投诉业主并非是11幢楼的业主,我们不禁会问他:在无理取闹的同时,到底出于什么目的而制造矛盾?
三、该业主投诉的车位及价格
第一、根据购房业主与世邦地产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9)条,双方约定巴河金典小区“未计入分摊面积部份的配套建筑或设施,包括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区等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决定出售、出租或自用。”因此,世邦房产公司或其受托单位有权出售、出租或自用。
第二、停车位的租赁取费标准,我们根据平昌花园小区的大行大市取费,每个地下停车位短期月租赁使用费300元(含50月物业服务费)是合适的,并非乱收费,同时我们也对此事做过解答。
物业服务过程中,我们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与不足。物业管理情系千家,心连社会和谐城市品味建设。从业人员日以继夜的工作其实也是较为辛苦的,我们也希望业主能理解我们、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保障基本的生活工作需要。
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千丝万缕、琐碎繁杂,平昌的物业管理起步也才几年,我们也期盼通过学习吸收成熟地区物业服务亮点,总结、改进过去服务工作的不足,努力提高公司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升服务人员的从业素养,将巴河金典小区建设得一年比一年好,企盼业主对我们多一点肯定、多一点包容与鼓励,少一点指责,多一些指正!同时,也恳请那些不守约的业主多加强学习、尊重物权、尊重人权,尊重物业服务人员的劳动成果。
此致
敬礼
平昌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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