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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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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14: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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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通告

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交易秩序,有效防范一房二卖、擅自抵押、被查封等风险,保障未来物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未达到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但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项目及其它预告登记的情形,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原则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鼓励当事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含全款购房、贷款购房)、二手房(存量房)等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第一时间到平昌县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买卖或抵押当事人按约定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2.审核发证。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记载于登记簿,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
2.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备案合同;
3.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4.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5.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6.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协议。

四、法律效力
1.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债权消灭或自可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登记费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
窗口咨询电话:0827-8639414

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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