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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重复领取“机保”“企保”养老金如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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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5-7 14: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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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大讲堂.jpeg
    案例:某人原系公安机关职工,1955年受别人牵连被开除公职。1987年在食品公司(企业)退休。1991年落实政策,恢复其公安机关职工身份,又在公安机关办理了退休。2018年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业务平台比对发现其重复领取养老金。人社局重新审查档案,认为其在公安机关的身份合法合理,可以继续领取待遇,其在“企保”领取的养老金为重复领取。但本人认为两份养老金均为合法办理,应当继续享受。请问,该人员重复领取养老金是否涉嫌诈骗,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养老金.webp.jpg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重复领取养老金构成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从该人员领取“机保”养老金(作为公安机关退休人员)和“企保”养老金(作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各自条件来看,均具备事实基础而非虚构,因此不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其是否涉嫌诈骗罪,主要看是否存在“隐瞒真相”行为。
    养老金2.webp.jpg
    这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行为人有没有向相关部门如社保机构隐瞒领取养老金的事实。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事实是,相关部门如社保机构有没有告知行为人不得重复领取养老金或询问其是否存在重复领取养老金的行为。如果既无告知,也没有询问,可能无法确定行为人隐瞒事实。第二,行为人是否有主动告知其重复领取养老金事实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但未履行此义务,则构成隐瞒。基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时间尚短,关于禁止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则主要见于规范性文件,尚未形成普遍的社会认知,在行为人没有主动告知自己存在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时,不宜认定其构成“隐瞒真相”。
    养老金3.webp.jpg
    鉴于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以及刑事犯罪构成的专业性,社保机构可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涉嫌诈骗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由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判断处理。此外,社保机构应当自行或者通过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参保人不得重复参保(工伤保险除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这既是社保机构的职责所在,也便于未来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更好地保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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