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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安2022”!平昌2起典型案例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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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2 09: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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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为曝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突出执法效果,形成执法震慑,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市1-3月份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巴中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案

    案件名称:巴中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11日,根据“护安2022”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特种作业人员熊某、高某某、谭某、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巴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熊某、高某某、谭某、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的上述3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作用: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危害。该案件的查处,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倒逼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巴州区某节能建材厂主要负责人
    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案

    案件名称:巴中市巴州区某节能建材厂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15日,根据“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巴州区某节能建材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调查取证,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巴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巴中市巴州区某节能建材厂主要负责人叶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作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单单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迫切需要把全体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良好生产经营环境。该案件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其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使其自觉带头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案例三
    巴中市某商砼有限公司
    未在较大危险因数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件名称:巴中市某商砼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数场所(有限空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14日,根据“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对巴中市某商砼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两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料仓入口水罐和沉淀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第(三)项第1条的规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调查取证,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巴中市某商砼有限公司作出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作用: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工贸行业中沉淀池和储罐等设备是典型的有限空间,如果未及时辨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极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该案件的查处,警醒了企业“无知者无畏”的安全管理状态,倒逼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案例四
    恩阳区某页岩砖厂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案件名称:巴中市恩阳区某页岩砖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11日,根据“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恩阳区某页岩砖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巴中市恩阳区某页岩砖厂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恩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作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该案件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其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使其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总责,要牵头组织安排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并及时更新,并要对落实情况全过程跟踪和督促。

    案例五
    通江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案

    案件名称:通江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10日,根据“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通江县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022年2月17日复工至今,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隐患。以上事实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整改,并对通江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作用: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该案件的查处,震慑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亲自参与本单位安全检查当“甩手掌柜”的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其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排除,确保安全生产。

    案例六
    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件名称: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10日,根据“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某商业综合体C1栋5楼某火锅店配电室堆放杂物、厨房内燃气报警装置显示器通讯故障;2、蜀景商业综合体总配电室堆放杂物、无挡鼠板、绝缘手套、绝缘鞋过期;3、气体灭火装置缺少压力等现场案例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并对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作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该案件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
    南江县某食品厂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情况案

    案件名称:南江某食品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情况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8日,根据“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南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江某食品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有以下违法事实:1.大多数设施缺少安全操作规程;2.窖池周边缺少安全警戒设施、操作规程和应急设施;3无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应急预案未评审、未备案、未演练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南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南江某食品厂给予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南江某食品厂负责人张某给予处罚29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作用: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第一时间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应对,最大限度降低人员、财产损失具有现实重要意义。同时从实际出发,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将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该案件的查处,有效的打击了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和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

    案例八
    南江县某建材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情况案

    案件名称:南江县某建材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情况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8日,根据“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南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江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无应急救援预案;2.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配电设施无触电警示标志;4.车间操作台未检修致使线路暴露;5.压力表未定期检定。其中南江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未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的规定;南江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车间操作台未检修致使线路暴露和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配电设施无触电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南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任某作出处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公司作出处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作出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南江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作用: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通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设备存在的问题,这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提高安全设备使用年限的重要途径。该案件的查处,让企业更加重视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九
    平昌县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未在有限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案件名称:平昌县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化粪池和屋顶消防水箱)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9日,根据“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平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昌县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在有限空间(化粪池和屋顶消防水箱)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平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平昌县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作用: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工贸行业中化粪池是典型的有限空间,如果未及时辨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极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该案件的查处,警醒了企业“无知者无畏”的安全管理状态,倒逼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案例十
    四川某本草药业有限公司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案

    案件名称:四川某本草药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污水处理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法案

    基本情况:2022年3月16日,根据“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移交的线索,平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本草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以下违法事实: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污水处理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2项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平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四川某本草药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污水处理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某本草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处罚款40000元。

    警示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建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该案件的查处,规范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行为,进一步督促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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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2 14:03:08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不管是做人还是经商,都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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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2 18:15:06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安全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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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2 21:14:01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好不容易才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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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2 21:49:30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严厉打击违法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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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3 07:54:13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南充
    查处一家、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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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30 13:10:59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形成执法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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