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10时,
平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平昌县八度网吧进行现场检查时,
发现23号机上网人员余某是一名未成年。执法人员当场进行调查询问,确定1人未满18周岁,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8月5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网吧负责人送达了(平)文罚告字〔2021〕第00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县文旅局提醒: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人人有责,家长们和网吧经营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义务,杜绝未成年人上网现象发生,共同营造健康、安全、有序的公共上网环境,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全力营造我县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