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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 为维护公共安全可依规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 以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用户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属于侵权。
● 小区“刷脸”进门,应向不同意的业主提供其他验证方式。
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了新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8日公布,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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