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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该案件的被告人为了给姐姐出气,冲动之下,用啤酒瓶将其姐夫头部打伤,医治无效而死亡。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的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罪案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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