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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一居民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33箱!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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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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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安全
构成严重威胁
特别要警惕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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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苟某某将购买的433件烟花爆竹,分别非法储存在自家住房门市及同社区苟某某闲置住房内,准备在春节期间销售牟利。
微信图片_2026-02-10_090153_568.jpg
目前,违法行为人苟某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并对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温馨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爆炸物品,其储存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除取得经营许可外,其储存所需的场地建筑、室内环境、堆放数量、应急安防、管理人员等都有不同的规定要求。个人私自大量存储,不仅违规,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犹如遍布隐患的“地雷”,随时可能危及自身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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