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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料] 太吓人了!巴中一精神分裂症男子持刀砍死“仇人”原因居然是因为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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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28 09: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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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5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人蒲鸿君(男)故意杀人一案,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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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蒲鸿君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认为是多年前被害人杨某成之子杨某祥给其吸食了一根“恐怖”烟所致。

            2019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蒲鸿君在巴中市恩阳区三汇镇小河村一社黄家洞处看见杨某成之子杨某祥后,推测杨某成已从外地回家,其便返回家中拿上砍刀驾驶摩托车来到小河村黄家洞处,下车步行寻找杨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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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当日16时许,被告人蒲鸿君在杨某禹家附近找到杨某成后,持刀追砍杨某成,在杨某成倒地后连续对其头部进行砍杀直至群众到场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成经巴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10日8时许死亡,经鉴定,其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蒲鸿君作案后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者蒲鸿君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9年1月2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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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犯罪
    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并不是说,精神病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

            首先,确定精神病人负不负刑事责任需要从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法学标准进行鉴定、确定,也就是说,既要在医学上鉴定这个人有精神病,又要从心理学和法学的角度判断他的行为正不正常。

            有时候,即便一个人患有精神病,但他也有精神正常的时候,这个时候他去违法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时候和普通正常人犯罪是一样的,要受到刑罚处罚。

            第三,还有一种情况,叫“还没完全疯”。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精神病早期或者发作前的时候,或者精神分裂症等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人;另一种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比如轻度或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不全)的人,脑炎、脑外伤或者精神分裂症后遗症等引起的人格变态的人。

            这种“还没完全疯”的人,在法律上叫“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人”,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也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即便一个人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他犯罪时虽然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了要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要由政府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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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28 11:57:09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绵阳
    不可能别人就白死了,法律专家脑残,没有考虑过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自古以来杀人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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