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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拟记三等功人员公示
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拟记三等功人员名单公示如下:
县纪委监委机关:李明鳌、张晋川、文联华;
县委办:周勇华;
县政府办:罗乐;
县政协办:吴彩堂、 何煜之;
县法院:何柏儒、沈燕、王俊杰、李键;
县检察院:温春、赵永华、张继元;
县委党校:张素梅;县档案馆:祁渊;
县经信局:李虹杨;
县公安局:张尧仁、蒲成芳、蔡军、王权;
县司法局:苟建强;
县就业局:潘红卫;
县国土执法大队:张彬、谢承君;
市生态环境平昌分局:周良健;
县住建局:周士吉、廖志华;
县运管所:孙凡;
县农经站:李梅;
县水利局:李云峰;
县防汛办:冯国良;
县卫生健康局:丁斌;
县卫生执法大队:杜勇;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苟荣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何述军、吕波;
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张中明、廖国强;
县林业局:周大军;
县森林公安局:白鹏;
县招商局:郝志林;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刘晓波;
县交易中心:王忠德;
县英烈纪念园管理局:陈林;
金宝新区管委会:冯用洲、刘勇;
同州街道办事处:丁和刚、曹东;
涵水镇:陈一红;
元石镇:张强;
西兴镇:袁毅;
龙岗镇:唐勇均;
佛楼镇:何鹏;
黑水乡:张永明;
南风乡:张洋;
六门乡:李彪;
坦溪镇:向伟林;
粉壁镇:杨艳;
得胜镇:靳弘章;
石垭乡:刘云;
板庙镇:张铀;
邱家镇:冯俊华;
鹿鸣镇:姜朝晖;
笔山镇:刘红琳;
马鞍乡:程飞雨;
喜神乡:谢涛。
干部群众如对以上人员有不同意见及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请于7个工作日内(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4日)以真实姓名向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公务员股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联系电话:0827-12380、6229937
关于公务员奖励条件和要求的扩展资料阅读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连续三年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可以记一次三等功,在以后的晋升,提升,任职,以及考核中有一定的作用,对于职务,以及工资级别都有影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为: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1)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
(3)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2.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来源:平昌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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