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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检民公[2019]51192300007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四川省平昌县大寨镇代家村村民蒲国益在未办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昌县大寨镇白鹤村、宝堡村、杨柏村等地无证采伐林木1110株,立木蓄积199.16立方米。其行为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27-6222763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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