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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人民的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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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料] 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已回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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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8 08:28:46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难道是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巴中市平昌县(贫困县)可以将被告查封时房产资料毁证伪证,在多次重复立案来办案的一个特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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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8 17: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 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 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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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8 17: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 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 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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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8 17: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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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8 21:22:55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由原告巨刚修2016年5月23日下午同法院冯毅法官去县房管局提取被告苟斌房产资料时显示平昌县人民法院既没查封过也无抵押贷款,当时冯毅将房产资料提交执行局并没有给原告巨刚修复印件。法院24号到房管局查封,直到2017年7月6号进行两次网拍成功交易。网拍公告显示未设抵押权。查封时法院为何不将裁定书送达巨刚修手中和上传最高法网呢?请法院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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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8 21:25:49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法院将裁定书多次未送达巨刚修本人其道理何在?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裁定书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不送达,就是违法的,案件就没有审理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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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8 21:36:06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法院为何将起诉费,评估费……全给巨刚修算成执行款本金呢?巨刚修败诉吗?判决书的“利随本清”你怎么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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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8 21:47:48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这个是你法院根据被告房产资料严格审核通过了的。请记住是你法院自己写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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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9 08:25:45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平昌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8-12-08 17:07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 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 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理解和监督。

    你院回复这,观众一看就知道是假的,被告成都房产是你院拍卖的吗?那是你院徇私枉法而叫被告拿34万执行款而解封了的吧!这种行为是你院变相使被告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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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9 13:09:21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平昌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8-12-08 17:10
    人民的民义:您好!
          您于2018年12月5日在平昌零距离反映“万众瞩目社会毒瘤巴中市平昌人民法院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我院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巨刚修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巨刚修于2013年5月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斌、王春蓉立即偿还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苟斌、王春蓉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巨刚修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欠债务较多,为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将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所有的两套住房拍卖后,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通过两次执行财产分配,巨刚修的借款本金23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另受偿利息24513.1元。
           二、巨刚修称被执行人苟斌、王春蓉位于平昌县西城新区上城丽景C幢1单元25楼3号住房(已拍卖)未查封无抵押,与事实不符。经查,被执行人苟斌于2011年11月28日与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将该房抵押给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平房他证平昌县字第2012000951号”权证及(2017)川192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2013年5月7日,本院经刘伟、张启志申请,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后,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继续查封,有(2013)平民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1923执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据此,巨刚修称“毁证伪证渎职办六年假案”不属实。
            三、巨刚修对执行财产分配有异议及巨刚修称不应给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问题,巨刚修已就该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诉讼程序未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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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官方回复吗?艹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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