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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四届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将有效解决巴河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怎么补”的问题。
《办法》指出,巴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 实施范围包括南江河、神潭河、大小通江河、恩阳河、巴河巴州段、巴河 平昌段的干流及重要支流等,涉及全市三县两区和经开区管委会。
水环境生态补偿以“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为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要方式,在市县之间、县区之间实现水环境生态补偿横向、纵向转移支付。补偿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筹集,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水环境生态补偿激励资金,各县(区)财政每年各安排200万元作为水环境生态补偿保证金。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巴河流域内上下游生态补偿、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办法》规定,巴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主要依据各县(区)交界断面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监测结果是否达到该断面规定水质类别进行补偿。每季度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的给予监测断面上游县(区)20万元水环境生态补偿激励资金;优于规定水质类别的,追加奖励水环境生态补偿激励资金5万元;劣于规定水质类别的每个超标因子扣减该监测断面上游县(区)20万元水环境生态补偿保证金。
当上游发生重大水体污染事件,直接造成下游县(区)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将每天扣减该县(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激励资金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各5万元,造成水质连续超标10天以上的,全额扣减该县(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激励资金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巴河流域沿线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每发现无故停运1次,将在依法依规处罚后追加扣缴3万元; 运行管理不到位造成污水直排、漏排、超标排放的,发现一次扣2万元; 向河道倾倒垃圾、杂物造成污染,通报一次扣缴1万元,从该县(区)缴纳的生态补偿保证金中扣除,纳入市级生态补偿激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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