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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昌零距离 于 2016-12-16 11:48 编辑
今年10月25日经巴中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了《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巴中市人大常委会12月6日公布,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昨日(12月15日),巴中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巴中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就市民关注的话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该《条例》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基于我市城市饮用水水源面临污染威胁大、安全隐患较多、保护机制有待健全等现状,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包括法学专家和人民群众在内各个方面的意见。今年4月27日,巴中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审;8 月22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二审;10 月24—2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三审并表决通过,随后报省人大批准。针对《条例》的审查情况,省人大法制委认为,《条例》充分体现地方特色,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据介绍,为了体现立法的前瞻性,《条例》规定了保护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内容,如《条例》设置了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禁止填库、围库、拦截水库支流。为了保障城市饮用水源水量的充足,《条例》还规定了水库功能调整条款和河库联网建设条款,设置了水库管理机构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职责。为了体现立法的前瞻性,《条例》规定了保护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内容,如《条例》设置了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禁止填库、围库、拦截水库支流。为了保障城市饮用水源水量的充足,《条例》还规定了水库功能调整条款和河库联网建设条款,设置了水库管理机构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职责。
《条例》的通过,是自2015年12月3日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率先着手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意味着我市首部实体性的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据悉,《条例》是全省除成都市外,设区的市州制定的首批五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之一,开创了巴中市人大工作、法治工作、立法工作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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