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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平昌县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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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公安局
平昌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平昌县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平公发〔2025〕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平昌县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交通运输局
平昌县公安局
2025年8月29日

平昌县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公众参与交通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生产作业道路等公开用于车辆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任何公民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或提供线索。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等执法机关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调查处理和奖励兑现工作。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含道路安防设施)后逃逸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三轮车、货车违规载人,可移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违规在非生产作业道路上行驶的;
(四)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
(五)饮酒、醉酒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六)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七)未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三轮、四轮车(俗称“老头乐”)上道路行驶的;
(八)未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正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非法营运);
(九)客运车辆运输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的;
(十)车辆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逾期未年审)、应当报废而未报废且违法上路行驶的;
(十一)故意损毁道路、安防设施、交通标识标牌的;
(十二)本办法所列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个人可通过其他法定渠道进行举报,但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第三章 举报要求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便于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二)照片或视频,应当为原始素材且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车辆号牌、驾驶人特征、违法地点和违法时间及具体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正在发生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鼓励及时举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举报人可提醒、劝导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场不具备举报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在收集交通违法线索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严禁采取危险或非法手段拍摄视频或照片,禁止闯红灯、逆行、故意遮挡号牌或强行拦截车辆等违法方式。

第四章 举报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以下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非法营运行为举报电话0827-6222168,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二)现场举报:就近到公安或交通运输执法机关举报。

第五章 举报线索处置

第九条 执法机关收到举报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甄别,依法进行处置。

(一)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二)对于已经结束的违法行为,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三)对于经调查无法认定的举报线索,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调查认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收集线索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含道路安防设施)逃逸的,每例奖励100-500元;
(二)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每例奖励50-100元;
(三)举报三轮车、货车违规载人,可移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违规在非生产作业道路上行驶的,每例奖励50-200元;
(四)举报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每例奖励50-200元;
(五)举报饮酒、醉酒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每例奖励100-500元;
(六)举报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每例奖励50-200元;
(七)举报未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三轮、四轮车(俗称“老头乐”)上道路行驶的,每例奖励50-200元;
(八)举报未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正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非法营运),每例奖励100-500元;
(九)举报客运车辆运输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的,每例奖励200-500元;
(十)举报车辆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逾期未年审)、应当报废而未报废且违法上路行驶的,每例奖励100-500元;
(十一)举报故意损毁道路、安防设施、交通标识标牌的,每例奖励100-500元;
(十二)举报情况特殊的举报,经受理举报的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同一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时间以执法机关收到举报为准。

第七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执法机关应当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或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予以转账支付。无正当理由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台账,规范奖励发放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第八章 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且不愿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
(二)举报线索经调查无法认定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四)举报人采用本办法第七条禁止方式收集线索的;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在未掌握准确信息情况下凭猜测进行举报。凡捏造事实,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或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其拍摄的视频、录音、图片等视听资料,应依法使用,不得用于与举报无关的目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违规发布扰乱社会秩序。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县交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1年,自2025年9月2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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