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308934
- 积分
- 1363
- 经验
- 个
- 金币
- 个
- 精华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肖某军、王某、廖某等8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肖某军、王某注册成立了巴中市融鑫恒利投资有限公司,肖某军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筹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王某任监事并负责公司资金进出,肖某军先后雇请被告人廖某、苟某娟、李某、杨某梅、杨某、张某干等人,以公司为依托自2014年10月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以利息低、放款快等为诱饵,采取房屋租赁贷、汽车质押贷等方式将吸收的部分资金用于放贷,通过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公证、虚假房屋返租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收取高额违约金、服务费、评估费,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当部分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时,肖某军便指使廖某和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杨某、张某干,采取张贴告示、跟随、滋扰、断水断电、换锁强占他人住房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肖某军为首,廖某、杨某、张某干、王某、苟某娟、杨某梅、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军、王某、廖某、杨某、张某干、苟某娟、杨某梅、李某属恶势力集团犯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