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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保护消费者权益始终是 广大消费者特别关注的话题之一
2019年以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946件,办结946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换回经济损失189.3万元。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71件,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能够帮助消费者 在生活中增强维权意识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 销售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 “飘安”口罩案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2日,消费者向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平台,反映在平昌县二中对面某诊所花费120元购买6包(20个/包)的“飘安”一次性口罩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款并处罚。
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飘安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生产批号为20190401)每包20只,口罩片上没有标注“PIAOAN”字样,经调查比对发现,河南省飘安集团公司生产的口罩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截止2016年后就未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最小包装分为单只和10只,未生产过其他包装规格的口罩,批号编排以生产代码006+年月日,没有其他编排方式,口罩片上均有“PIAOAN”字样。因此该诊所销售的“飘安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构成销售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违法事实。2020年3月11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商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药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 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3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雷行动2020”活动中发现:平昌县青云乡某加油站以“中南石油”为招牌在从事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中旬将原来的“平昌县青云乡某某加油站”在未经重庆市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企业名称(简称)“中南石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快递代理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19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接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在平昌县喜神乡快递门市部取快递时,当事人要收取1元/件的费用,希望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处理结果
接诉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立即指派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在平昌县喜神乡开始从事快递服务经营活动,代理 “百世”“韵达”“圆通”“中通”“申通”等快递业务,在递送快递中,按1元/件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作出了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违规收取“团购费”遭重罚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中旬我局12315投诉指挥中心陆续接到购房者投诉平昌县金宝新区某楼盘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交纳团购费享受团购优惠的名义向购房者每户收取团购费4000元,收取此笔款项后,未将此款冲抵购房总价款,投诉人要求退还此款。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在平昌县金宝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与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委托销售该楼盘商品房。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住宅代理佣金=乙方每阶段完成销售的总金额*0.7%+团购费;住宅团购费=4000元/套,支付方式:转账。按照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第五条中显示团购费属于代理销售佣金的一部分。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除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规定,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系当事人(经营者)聘用的销售代理方,佣金应当由当事人(经营者)全额支付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但当事人(经营者)却利用《认购协议》和《置业预算确认单》的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将本应由自身应当承担的代理佣金的一部分却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并且,当事人(经营者)收取团购费后未组织团购活动,而将收取的团购费每户4000元直接以佣金的形式全额支付给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款:21.6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由于当事人(经营者)不服,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曰4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行政处罚予以维持,驳回原告平昌县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时我局也鼓励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例五 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口罩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22日,消费者反映在平昌县某小区楼下某某大药房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56只一盒售价80元,但口罩包装盒没有中文标志、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现投诉药店售卖三无口罩,请处理”。
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1日在新华市场路边以65元/盒价格购买口罩7盒(50个/盒),未索要任何票据和资质。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以80元/盒的价格将其购进的上述7盒口罩对外全部销售完。其购买并销售的口罩外包装标有“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等英文标识,但未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也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营者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没款共计7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情介绍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平昌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大队、平昌县森林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在平昌县某酒家检查时发现,该酒家的三楼库房内存放有野生山羊肉(麂子干货)4.4公斤,在一楼冰柜中存放有野生果子狸肉(冻货)13公斤,野生秧鸡肉(冻货)0.74公斤,野生大雁肉(冻货)4.04公斤,该酒家现场不能出示上述制品合法来源和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遂将上述物品扣押于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
处理结果
经查:平昌县某某酒家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制品涉嫌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营者作出了: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山羊肉(麂子肉)4.4公斤、果子狸肉(冻货)13公斤、秧鸡肉(冻货)0.74公斤、大雁肉(冻货)4.04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984.5元;3、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1667.6元十倍的罚款计:1667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766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哄抬口罩价格案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接消费者举报称:平昌县邱家镇一超市销售的口罩价格过高,请求处理的举报。
处理结果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10日,在达州一新批发市场以8.6元/个的价格购进了“小狮子瑞恩”牌布口罩10个,购回后以10元/个的价格出售,进销差价率为16.2%。2020年2月3日当事人以同样的价格购回同样的口罩14个,购回后以15元/个的价格于2020年2月4日销售完毕,其进销差价率为74.4%。2020年1月19日前和2020年2月4日最后一次销售,两个时段的涨幅率为50%。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营者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经营者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12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1日,消费者向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平昌县某某诊所购买20个纱布口罩(6元/个),每个口罩外包装上标注有12层,拆开后发现只有3层,认为商家欺骗消费者,请求处理。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31日从绵阳经销商谢某处以4.00元/个的单价购进“星宇”牌脱脂纱布口罩1000个,其中以4.5元/个的单价销售给xx超市500个,以6.00元/个的单价对外销售300个,销售货值金额4050元,获利850元。当事人在销售口罩和各类药品均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川市监函【2020】83号《关于防控新冠病毒疫情特别时期的市场监管执法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850元并处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2日31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名举报:在江阳市场一楼百货商铺发现销售假冒我公司云南白药系列产品,请求查处。
处理结果
接举报后,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日对其被举报人门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清爽薄荷型96只。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从成都一商贩处分别以16元/只、19元/只的价格购进留兰香型、清爽薄荷型各48只,标注售价为留兰香型18元/只,清爽薄荷型21元/只,标价合计金额1872元。上述商品经“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权利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营者作出了没收留兰香型、清爽薄荷型牙膏各48只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13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昌县某水果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送检。经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19101369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现查明:经营者于2019年10月9日以55元/件价格购进香蕉2件,合计30斤,并以5.8元/斤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174元,违法所得64元,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且经营者陈述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召回,但召回未果,其行为属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营者作出了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敬告广大消费者,遇到消费问题 千万不要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维权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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