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十三条揩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力支持参与重点生活物资、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充分发挥重点企业挂联帮扶制度作用,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大宗粮油、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等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有效扩大产能。(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汉源水务公司)
二、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都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且注册地在平昌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不计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电力公司、港华燃气公司、涩源水务公司)
三、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流费用补贴。承担县政府指定采购防疫应急物资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县财政按实际发生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
四、疫情防控期间适当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规上(限上)企业,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减半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国资局、经信局、商务局、林业局)
五、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牢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税务局)
六、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寄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七、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实施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对县域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一季度的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平昌支行)
八、加大企业生产发展扶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好省工业发展切块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对一季度产值或投资总量、增速位居全市前50位的企业或项目给予2-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到期存量贷款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 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板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徽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行平昌支行)
十、强化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对已经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企业,单笔业务采取到期顺延,延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因疫情影响导致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缴纳税款县级留存部分的100%。(责任单位:财政局、经信局、税务局、金融办)
十一、降低信贷融资成本。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县属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减半收取融资担保费用。其中,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涉农企业原担保费2%,减按1%收取;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商业企业原担保费3%,减按1.5%收取。(责任单位:金融办)
十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徽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徽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工伤、失业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针对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的特殊政策,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繳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爱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责任单位:人社局、税务局、社保局)
十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符合环保政策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全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中小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且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县级专项培训补助范围实施定额补贴,待疫情禁令解除后,由企业按程序申报;对参加线上免费培训的:不给予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就业局)
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