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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动态] 警示!平昌男子祭祀引发森林火灾,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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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28 10: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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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23日,巴中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针对被告李某某失火造成国有林木重大损失的事实,提交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等多项证据予以证实。通过多媒体示证,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李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失火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并表示愿意在火灾地补植复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巴中市平昌县检察院干警现场观摩了本次庭审,本案将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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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平昌县福申乡祭祀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木立木蓄积158.3立方米,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平昌县森林公安局以失火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因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虽然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的失火犯罪行为不予起诉,但因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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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巴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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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28 17: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活该,多注意下就可以避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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