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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动态] 关于在平昌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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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1 16: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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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平昌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时间:每年春节(农历腊月二十九日至正月十五日)上午9:00至次日凌晨1:00只能在禁放区域外的限放区域燃放,其余时间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禁止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医院、学校、文物单位、军事设施、变电站、仓库、人口密集场所、管网井盖、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周边100米范围内和其它明令禁止用火的区城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商务活动、开业庆典时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域:伯坚广场、森林公园广场、孔子广场、会展中心广场、金平广场、老街码头广场、黄滩坝广场、通河桥南至星光工业园外沿线。

四、限放品种:禁止燃放A、B级烟花爆竹品种;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以及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简型组合烟花、孔明灯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五、销售规定:严禁无证销售和超范围、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销售A、B级烟花爆竹。

六、违规处罚:在禁放区城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严肃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子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有关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义务和权利。

监督举报电话
平昌县公安局:110
平昌县安监局:0827-6222779
平昌县环保局:0827-6230556
平昌县城管局:0827-6232236

特此通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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