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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露天施工、未洒水降尘、未经环保验收即投产等一系列问题牵动着广大 平昌人民的心。环保,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事,环保更是一家企业的基本良心。近日,平昌县环保局公布了数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环境行政处罚。
平昌县佛楼镇鸿发页岩砖厂 基本信息:平昌县佛楼镇鸿发页岩砖厂(经营者:李清明),地址:平昌县佛楼镇文昌村5社 违法事实: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保验收已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对擅自扩大规模未向平昌县环境保护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罚款人民币0.86万元(捌仟陆佰元整)。对该砖厂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整)
平昌县腾骏砖厂 基本信息:平昌县腾骏砖厂(投资人:刘尚刚),地址:平昌县响滩镇冠岭村 违法事实:在平昌县响滩镇冠岭村开办的砖厂项目由环评批复的12门轮窑擅自扩大规模,未向平昌县环境保护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砖厂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对擅自扩大规模未向县环保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罚款人民币0.86万元(捌仟陆佰元整)。对该砖厂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拾伍万元整)
平昌县建发砖厂 基本信息:平昌县建发砖厂(经营人:黄建章),地址:平昌县响滩镇石泉村6社
违法事实:在平昌县响滩镇石泉村6社开办的砖厂项目擅自扩大规模,未向县环保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砖厂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对擅自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罚款人民币1.014万元(壹万零壹佰肆拾元整)。对该砖厂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拾伍万元整)
巴中市金坤能源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巴中市金坤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桥),地址:平昌县青凤乡千佛村
违法事实:在平昌县石垭乡双峰村建设的石垭加油站项目已动工建设且主体已建成,但该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 20400.00元(贰万零肆佰元整)
基本信息:四川建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娟)地址:平昌同州街道办事处新华街西段10号B栋2-1 违法事实:在平昌 金宝新区黄滩坝市政广场旁建设的同昌名邸项目,在建设中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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