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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就是最大的民生。近日,平昌县食药监局公布了数起食品药品违规经营行为,并对相关商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9日,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存放合格药品货柜发现标示有效期至2017年01月的药品叶酸片2盒;有效期至2017/06/15的药品贞芪扶正颗粒4盒;有效期至2017年02月的药品盐酸倍他司汀口服液2盒。上述药品与有效期至2019年04月的双氯芬酸钾分散片相邻存放。 处理结果: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店销售的“叶酸片”“贞芪扶正颗粒”“盐酸倍他司汀口服液”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对该药店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并按货值金额罚款三倍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18年9月3日,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副食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副食店经营的“爽脆凉皮”已超过保质期,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爽脆凉皮”(标示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4日,保质期6个月)1袋。该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爽脆凉皮”货值金额共2.5元。 处理结果: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副食店实施了没收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一起投诉举报中,根据群众提供的可疑线索,执法人员循线摸排、深挖细查,于2018年3月查获平昌县某药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未在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报批,且无任何手续,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现场查获大量药品、购进票据等;查明该药店共销售药品53个品规,涉案金额1299元。 处理结果: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同时给予该药店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01元及处罚款454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药品销售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经营管理制度,有计划地采购药品,以免积压或缺货,同时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药品及时下架处理,避免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无证经营药品不仅严重阻碍药品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对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造成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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