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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动态] 未经用户同意私发电子信息广告 平昌某通信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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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3-18 12: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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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平昌县工商质监局获悉,该局在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8”中,经举报查处了平昌县某通信公司未经同意向他人群发电子信息广告案。目前,已责令违法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2500元。

    据介绍,2018年1月12日,平昌县工商质监局接群众举报诉称平昌县某通讯公司未经用户同意便通过第三方平台向他们发送:“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可以到某通讯免费领手机……”的电子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昌县工商质监局遂于2018年1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0日,主要从事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维修服务、代办移动业务。为抓住春节前旺季市场商机,提增销售业绩。自2018年1月7日起,该公司开展了2018免费领手机促销活动。其委托四川省德阳市某第三方平台以0.06元/条的价格编辑短信广告后,以群发的方式向月消费话费138元的移动用户发送电子信息广告。该公司发送短信息前既没有征求用户同意,在短信息中也没有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截止检查时止,发送短信息260余人。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事发后,该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平昌县工商质监局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主动进行整改,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无故意实施违法动向,也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以外和法定最低限度以下进行的处罚,减轻幅度原则上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50%。”及第十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因此,平昌县工商质监局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元。(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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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3-18 12:36:43 该用户使用手机APP登陆平昌零距离论坛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该罚每次信息通知有活动,从来没敢点链接或者参与就怕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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