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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动态] 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平昌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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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2-14 16: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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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新期待,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减少城区环境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平昌县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放时间
           每年春节(农历腊月二十九至正月十六)上午9:00至次日凌晨1:00可在禁放区域外燃放,其余时间禁止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禁放区域
           平昌县主城区(含金宝新区、星光工业园)
           三、限放区域
           伯坚广场、文体会议中心广场、黄滩坝广场
           四、销售规定
           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各销售商家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申请销售许可,已取得销售许可的在销售许可期满后一律取消销售许可权限。
           五、违禁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严肃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燃放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义务和权利。
           监督举报电话:平昌县公安局:110,平昌县安监局:0827-6222779,平昌县环保局:0827-6230556,平昌县城管局:0827-6232236。
           特此通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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