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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 巴中老两口被儿子打伤5小时打不出求救电话导致一人去世,死者家属认为手机运营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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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4 15: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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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7日,家住巴中市南江县柳湾乡二村的秦国术(化名)在教育患有精神问题的大儿子秦盛文(化名)过程中被打伤。在此过程中,母亲拨打电话求救,连续5小时打了40多个电话才通知到女儿,救护车赶到时,老头已不幸去世。

    死者家属认为,老人家中手机事发前几个月经常处于无信号状态,老人抢救不及时后身亡,手机运营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双方仍然在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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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就案件事实来说很直观,死者系因受到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暴力殴打致死,与有无信号没有直接关联。根据南江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秦盛文患有精神分裂症,秦国术系钝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罗琴为轻伤一级。

    其次从小儿子的陈述来说,家人也均知晓手机信号不好的事实,并且在事发之前已经向通信商反馈过这个问题,但是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难道没有过错?

    最后家人明知儿子有精神疾病为何不送医治疗?或者将其与老人隔离开来?显然老人及其家人也存在过错。

    自古以来死者为大,对于老人的行为笔者不多说什么,但是作为其他子女来说明知家中患有精神疾病者,为何不能及时送医治疗?为何不能为老人更换手机或多备一个手机?现在出现这样的悲剧,就将责任推卸到通讯商这方,显然也有问题。

    第一,本事件中,要求通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更多的是一种违约责任,而不应当是侵权责任

    手机用户和通讯公司之间很显然是一种合约关系,用户支付通讯费,通讯公司提供通讯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服务合同关系。正如受害方所说,如果通讯公司的信号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时好时坏的现象,多次反映却一直未得到解决,这属于通讯公司的违约行为,因为通讯公司有义务提供客户所需要的通讯服务并承担维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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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通讯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了用户损失,是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而侵权责任则不同,侵权责任是需要通讯公司的服务或者不履行服务达到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用户产生了损害的结果。本事件中,通讯公司没有提供良好的通讯服务,更多的是违约,而不是侵权。

    第二,死亡结果和手机没有信号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没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在判断因果关系时,要求前一结果对后一结果的产生具有一般性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我们所说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所谓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事实关系”,是不成立赔偿责任的。就本事件而言,受害方称“家里没有信号,我只有爬出门外寻找信号打电话,但电话就是打不出去”罗琴说。

    此后,直到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罗琴才打通三女儿秦学慧的电话,电话中她告诉女儿“爸爸被打严重了”,让对方赶紧求救和报警。同时,通话记录证明,从10月7日的早晨9点半左右,母亲开始拨打求救电话。随后的5个小时内,罗琴的通话记录显示,她给自己的三个女儿总共拨打了42次电话。

    但是我们要看到,二老打电话一直是打给自己的子女,并要求他们报警和求救,为什么老人不直接拨打110和120求救,要知道,我国对于急救电话,是做过特殊处理的,不因为手机欠费或者信号问题而受到影响,是可以打通并得到最快的救助的,因此,信号的原因并不是导致老人死亡的事实原因,并不是信号问题引起了老人死亡,因为是有其他救助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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