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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大家都已经 习惯了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聊天 陌生人打个招呼就可以加微信好友 更不用说那些加了无数个的红包群、 同学群、家长群、工作群以及邻居群等等 但是随着聊天群的普遍使用
不少人把歪脑筋动到了群上 利用群来制造、传播谣言 甚至传播一些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为了规范网络聊天群的聊天秩序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大家可不要当开玩笑看过就算了
因为真的有群主就因为群管理不当
而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 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为什么群主要负主要责任? 答案也是很明显的,由于微信群主有删减微信群中群员的权力,而普通群员则没有,因此整个微信群的监管责任就落到了群主头上。
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给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群主可能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平台责任的强调 本次《规定》的出台,其实亮点在于“对平台责任的强调”,也就是对QQ、微信等平台主体责任的强调。 《规定》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平台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用户实名认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责任。 不过本《规定》的出台,再次提醒各群主,如果没有精力或能力承担群组的管理责任,不如“卸任”为安。
所以,不仅各位群主 要打醒十二分精神来管理聊天群 各位群友也应该注意文明、谨慎发言 毕竟“保护群主,人人有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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