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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 环保部门不移送案件 检方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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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2-8 1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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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环境犯罪突出、环境问题严峻的形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部署开展第三次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促成打击环境犯罪合力,遏制环境问题多发态势,该院日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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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日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等。

      检方可监督环保部门未移送案件

      《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 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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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取证可用于刑事诉讼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逐渐实行环境犯罪网上移送

      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渠道偏窄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对于已经接入信息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有关信息;对未建成信息平台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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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2-8 13: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是不是  就可以加快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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