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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高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案,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币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高某携带之前藏匿在绵阳家中的假人民币计划通过“以整换零”的方式将假币使用出去。被告人高某驾驶汽车自绵阳市流窜到巴中市寻找作案目标,其多次在平昌县和通江县县城等地,以乘坐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后,故意支付100元假人民币作为车费,再通过被害人以微信扫码方式找补剩余零钱,从而获取被害人的钱财。
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该罪侵犯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特别针对上述流窜作案和没有特定对象的作案方式,对辖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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