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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上午,巴中中院院长徐文昌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巴州区某门业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巴中市人社局、巴中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蒲某和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巴中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岳剑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
案情回顾
上诉人巴州区某门业经营部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注册成立,从事门业经营。蒲某和在该门业经营部从事搬运工作,于2019年3月11日下午17点左右蒲某和乘坐电梯准备去库房二楼拉门,右手被电梯夹伤。2019年6月27日,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巴区劳人仲案〔2019〕36号仲裁裁决,确认蒲某和与巴州区某门业经营部自2018年10月24日的劳动关系。巴州区某门业经营部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巴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蒲某和不存在劳动关系。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902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巴州区某门业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巴州区某门业经营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川19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动关系确认后,蒲某和向巴中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巴中市人社局作出巴市人社工决[2019]56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蒲某和2019年3月11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巴州区某门市营业部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遂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巴中市人民政府作出巴府行复决〔202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巴市人社工决[2019]56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巴州某门业经营部还不服,遂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巴州某门业经营部诉求的(2020)川1902行初16号一审判决,巴州某门业经营部仍不服,遂向巴中中院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在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照法律法定程序,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上诉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也作了详细的答辩。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另行宣判。
巴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文昌担任审判长出庭审行政案
巴中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岳剑(中)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不仅是对法律和公民的尊重,更能起到有利矛盾化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作用,同时也能为营造全民守法的氛围做好表率,是司法改革进步、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法院院领导回归法官身份,既有利于院领导了解和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又能发挥领导的示范引领作用。
据悉,巴中中院将继续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逐步改变“民告官不见官”的局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部分群众旁听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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