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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动态] 2018平昌最新医疗保险政策出炉,赶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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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4 10: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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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第一部分 参保缴费
    参保对象
    巴中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9%(其中: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
    (2)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1%缴纳(其中:在职2%,退休1%)。国有(集体)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级政府每年分担。
    (3)公务员医疗补助2%,国家公务员(含退休)按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公务员补助,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个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由个人到社保局参保缴费,缴费比例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
    缴费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为单位申请续保时间,由参保单位统一向社保局申报,6月至12月为缴费期。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未在中断当年内申请恢复缴费并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中断其医疗保险关系。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开始计算。
    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得低于20年。从参保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止,连续缴费年限低于20年的,在初次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计算方法:以申报参保时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的增长系数逐年递增,按5.8%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法定退休时当年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清算并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部分医保待遇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祝愿费用报销标准
    (一)起付线标准及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起付线(元)
    报费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00
    90%
    一级医疗机构
    301
    85%
    未定级医疗机构
    402
    82%
    二级医疗机构
    505
    82%
    三级医疗机构
    700
    80%
    市外医疗机构
    1000
    80%
    参保的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此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上增加5%。
    患精神病、艾滋病的参保人员以及80周岁以上老人,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参保职工在异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市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
    未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到市外定点医院诊治的,按市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计算,报销比例为50%。
    (二)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
    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报销标准
    国家公务员因病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扣减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
    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后,剩余部分扣减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报销85%,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
    1.住院发票;2.出院证;3.费用汇总清单;4.单次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或意外伤害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加盖鲜章);5.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由所入住医院确认并盖章);6.意外伤害需提供受伤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派出所、所在单位的外伤证明并加盖鲜章。
    异地居住备案
    1.异地居住人员应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领取并填写《巴中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居住登记表》,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2.异地居住人员因病需转居住地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居住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严格按照诊治医院医嘱执行,凭《转诊转院申请表》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居住地统筹区域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可凭《转诊转院申请表》向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
    3.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
    4.参保人员办理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实行即时结算。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治疗和在未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凭住院费用报账所需提供的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结算。
    转诊转院
    1.转诊转院分市内双向转诊和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在市内住院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分级转诊的相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由市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主管医师(首诊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医务科、医保科审签,转出医院应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为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
    3.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需再次跨统筹区域转院的,应将《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传真至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变更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
    4.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要求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实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应在出院前向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5.转诊转院至异地就医的,需将社保卡、入院证、转院证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含港、澳和台湾地区)就医购药的;
    (五)初次参保,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六)其他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门诊特殊疾病
    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精神病(稳定期);
    (三)帕金森氏病;
    (四)肺心病;
    (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六)糖尿病;
    (七)肝硬化;
    (八)原发性高血压(Ⅱ、Ⅲ级);
    (九)甲亢、甲减病;
    (十)乙、丙、丁型肝炎;
    (十一)冠心病;
    (十二)风湿性心脏病
    患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每年3月、10月两次统一组织检查,经特殊疾病鉴定小组认定通过后,建立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人员档案。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垫付,于每年11月30日前凭复式处方、费用清单、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公务员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第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
    (一)肿瘤病人的抗癌治疗;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和药物治疗;
    (三)肝、肾、心脏、肺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四)白血病;
    (五)红斑狼疮;
    (六)血友病。
    符合第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患者从确诊时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因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7%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2%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本人年退休金的3.2%计入个人帐户。本人年退休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2%计入个人帐户。
    咨询电话:0827-6229907
    E-mail:3124293523@.qq.com

    平昌县医疗保险局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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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4 15: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医保貌似还没办理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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