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心心 发表于 2025-7-25 15:04:55

平昌公布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典型案例(第三期)
根据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安排部署,结合“春雷行动2025”“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的要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相关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平昌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10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幼儿园检查发现,其厨房的调料台上“汉源红花椒油”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混放使用。该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昌县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平昌县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平昌县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4月,平昌县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部经营含有禁止使用药品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平昌县某零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零售超市检查发现,其门市货架上摆放的“冠达”超软水牛奶味面包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处于对外销售状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平昌县某农副产品摊点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9月,平昌县某农副产品摊点销售给某火锅店“黄豆芽”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出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六苯氧乙酸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摊点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平昌县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2月,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将平昌县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线索移交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2月至2023年2月,以22元至24元每斤不等的价格从冉某处购进用公猪肉或者母猪肉加工冒充的鲜牛肉,煮熟切片作为臊子加入粉或面中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平昌县某麻花生产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麻花生产小作坊检查发现,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已超出有效期(有效期至:2024年07月13日)仍在从事麻花类食品生产加工,且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麻花未按规定加贴食品标签。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平昌县某副食品经营门市部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副食店检查发现,其食品销售货架上的1桶康師傅红烧牛肉面、2桶康師傅香辣牛肉面、3桶康師傅香菇炖鸡面产品外包装均已破损,桶内面饼均已外露,部分面饼污秽不洁。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平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没收污秽不洁食品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平昌县某电子商务服务站销售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电子商务服务站检查发现,该服务站通过其某平台网店销售的“米豆腐”标注的生产许可信息为虚假内容。当事人销售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平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平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老街桃酥(烘烤类糕点)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平昌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8月,平昌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某商贸公司鸡蛋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出多西环素,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典型案例(第四期)
根据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安排部署,结合“春雷行动2025”“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的要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践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新模式,着力规范执法行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平昌县某老火锅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平昌县某老火锅店使用的黄豆芽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6-BA)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店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涉案金额小,且在购买时向销售者索取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不予处罚。

案例二:平昌县某泡菜批零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平昌县某泡菜批零部销售给某超市的五香翅尖、麻辣翅尖、酱香凤爪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零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批零部在采购上述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发票及检验报告履行了查验义务,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案件三:平昌县某茶叶经营部销售食品未按规定备案
2025年3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茶叶经营部检查发现,其从事预包装茶叶销售未按规定办理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该经营部经营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件四:平昌县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饭店检查发现,其未在经营场所以及就餐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饭店未在经营场所以及就餐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五:平昌县某餐饮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餐饮店检查发现,其在收银台后墙上粘贴的《巴中市从业人员健康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有效期1年),已超过有效期,该餐饮店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该餐饮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平昌县某副食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副食店检查发现,其右侧货架上摆放的保健食品“东鹏特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和普通食品“百事可乐”混放呈对外销售状态,且无任何区分标识。该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案例七:平昌县某餐馆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餐馆检查发现,该餐馆后厨操作台摆放有金泰食品正宗嫩肉粉,但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使用记录。该餐馆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平昌某餐饮店未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清洁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餐饮店检查发现,其煮面的锅炉周围有较多的食物残渣及纸屑。该餐饮店未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平昌县某餐馆未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的事项经营食品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餐馆检查发现,该餐馆持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主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但经营场所内张贴的菜单上却标有凉拌猪耳、凉拌猪嘴、夫妻肺片等凉菜。该餐馆未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的事项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平昌县某副食店从事食品销售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案
2025年3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副食店检查发现,其持有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平昌县某农副产品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5年4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农副产品店检查发现,在其抖音商城销售的豆瓣酱等散装食品的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平昌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5月,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平昌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其食堂食品库房进门货架上摆放豆皮超过保质期,该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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