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交车坐过站而抢夺方向盘,巴中这名男子被判刑
近日,巴州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某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某因错过下车点,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并先后两次隔着驾驶室玻璃抢控公交车方向盘,妨碍安全驾驶,逼停公交车。经查明,四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同母亲在巴州区回风大道搭乘33路公交车前往巴州城区。当车行驶至红碑路西龛段佛爷湾公交站时,刘某与其母亲未及时下车,驾驶员便将车辆驶离站台。
刘某要求下车,按照规定,公交车驶离站台后不能再开车门,驾驶员未同意他的要求。刘某在要求驾驶员停车未果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隔着驾驶室玻璃窗用右手抓住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被迫将公交车停在道路中间并报警。
民警赶到后将刘某带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抢控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让法律适用更为精准适当,能够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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