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一男子自己吸毒还容留他人吸毒?结果……
近日,平昌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吸毒案,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钦,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平昌县。2020年1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平昌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2月2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孙某钦在平昌县金宝新区××房,邀请易某、李某、张某媛等人在KTV包房唱歌,期间被告人孙某钦、易某、张某媛共同出资购买K粉,随后被告人孙某钦与易某、张某媛、李某在KTV包房内将购买的K粉吸食。
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孙某钦在平昌县金宝新区××房,邀请易某、李某、张某媛、周某、苟某、牟某琴在KTV包房唱歌,期间,苟某将孙某钦出资购买的K粉交给孙某钦,随后被告人孙某钦与康某、易某、李某、张某媛、周某、苟某、牟某琴在KTV包房内将购买的K粉吸食。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钦经平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易某、康某、李某、袁某、苟某、周某、杨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钦的供述与辩解;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钦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钦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钦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为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内缴纳。)
判得太轻了,死罪啊。毒品害死人 是个人才呀 明知道方法还干 这是活该,明知道犯罪还去做 千万不要尝试 严惩不贷 狐朋狗友一堆堆 这种沾毒戒不掉了 严惩不贷 拒绝黄赌毒 你娃儿牛逼啊,成都户口 抓啊!这是社会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