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民服務 发表于 2020-12-11 18:11:11

平昌一男子利用足浴水疗会所组织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案件涉及一名巴中籍男子,该男子与一女子利用足浴水疗会所组织卖淫,被警方一举打掉。


法院披露的案情详情如下:

被告人和艳,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泸水县,白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2020年3月5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从江西省女子监狱借出。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飞,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平昌县。2019年3月20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从温圳监狱借出。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飞在从事卖淫服务的抚州市东乡区半山娱乐中心四楼足浴水疗会所做业务经理,负责招揽、接待、引导顾客以及为顾客介绍卖淫女及相关色情服务内容等,被告人和艳在该足浴水疗会所从事卖淫服务。同年7月左右,被告人和艳在卖淫的同时,还负责为卖淫女代发工资、提供丝袜等消耗品、为新来的卖淫女讲解相关工作制度和色情服务流程等。2017年7月5日、8月10日,半山娱乐中心四楼卖淫场所先后二次被公安机关查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和艳、张飞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和艳、张飞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和艳、张飞实施招揽、接待、引导顾客和代发工资、介绍服务流程等帮助行为时间较短,在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和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人张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君醉相思 发表于 2020-12-12 08: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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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淇淋好吃么 发表于 2020-12-12 18:00:46

咋这么多卖淫的,来钱快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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