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窝浅笑 发表于 2020-12-2 11:27:56

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平昌90后男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多名被告人被起诉判刑,具体详情如下:

被告人吴丽萍,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人李伯京,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人吴丽群,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人贺涛,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人彭志文,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人汪树坤,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人王丽,女,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人温玉洁,女,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

被告人罗超云,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人陈雄,男,199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

经审理查明,高新区玫瑰庄浴足店登记成立时间2016年8月26日,登记经营者李伯京;实际营业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实际控制人为吴丽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吴丽萍决定在该玫瑰庄浴足店开展组织卖淫活动,并指派李伯京具体经营,纠集数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卖淫活动制定规章制度。



在开展卖淫嫖娼活动过程中,吴丽萍负责店内事务决策,是玫瑰庄浴足店的实际经营者、控制人;李伯京负责管理店内日常经营事务;吴丽群负责店内日常营业支出及账目管理;被告人贺涛负责培训所有技师及卖淫女;彭志文负责协助管理卖淫活动、为卖淫服务提供便利,并指使保安陈雄望风;被告人罗超云、汪树坤、王丽、温玉洁负责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内容。

经查,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玫瑰庄浴足店涉及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卖淫活动收入共2291236元,涉及“口交”的卖淫活动收入共773354元。

2018年1月8日22时许,民警对玫瑰庄浴足店进行检查,在该会所当场挡获数名卖淫女及嫖客。民警还当场挡获被告人彭志文、王丽、温玉洁、陈雄等人。

2018年1月9日,吴丽萍在石羊派出所被挡获,民警发现吴丽群正在联系吴丽萍,民警遂获取吴丽群的联系方式,并口头传唤其至公安机关;2018年1月10日,吴丽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8年1月13日,李伯京在武侯区麦田网吧被挡获,并提供了贺涛的联系方式,民警电话联系贺涛;2018年1月14日,贺涛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3月7日,罗超云在郫都区红番茄网吧被民警挡获,其带领民警在天府二街复地雍湖湾玫瑰酒店7楼员工宿舍将汪树坤挡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丽萍、李伯京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吴丽群、贺涛、彭志文、罗超云、汪树坤、王丽、温玉洁、陈雄明知吴丽萍、李伯京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协助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丽萍、李伯京在组织卖淫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相当,被告人吴丽群、贺涛、彭志文、罗超云、汪树坤、王丽、温玉洁、陈雄处于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的相关环节,不宜区分主、从犯,考虑其各自参与程度、参与时间、获利情况等情节,予以综合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丽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人李伯京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人吴丽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四、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贺涛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贺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万元。

五、被告人彭志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六、被告人汪树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七、被告人王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八、被告人温玉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九、被告人罗超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十、被告人陈雄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十一、将扣押在案的电脑、文件、现金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其他无关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时不我与的哀愁 发表于 2020-12-2 17:24:30

你看我俏丽吗 发表于 2020-12-2 17:24
这么赚钱吗??

年轻人思想很危险啊

搞事杠把子 发表于 2020-12-2 11:29:13

“口交”??

小玩鱼 发表于 2020-12-2 17:23:02

单细胞HM 发表于 2020-12-2 17:18
还盈利这么多?让上次那个6000的情何以堪

哈哈哈哈,牢里拜师咯

黄亦琛 发表于 2020-12-2 14:45:32

没法说

愿爱无忧 发表于 2020-12-2 15:44:37

涉及啥子交????

你比美团还能送 发表于 2020-12-2 16:42:22

这个???啥??

少女所長 发表于 2020-12-2 16:58:34

咋最近全是卖淫这类的

单细胞HM 发表于 2020-12-2 17:18:39

还盈利这么多?让上次那个6000的情何以堪

你看我俏丽吗 发表于 2020-12-2 17:24:22

这么赚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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