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民服務 发表于 2020-11-30 09:34:58

平昌一男子不顾女子流产休养,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详情如下:

被告人刘小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小军在成都市新都区一出租房内,不顾被害人付某某处于流产后休养期间,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小军与付某某一起到龙桥镇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刘小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军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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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军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军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军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小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小军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肉肉离我远一点 发表于 2020-11-30 16:56:11

哈利路亚 发表于 2020-11-30 16:55
花点钱嘛   非要去蹲牢房

监狱里强奸犯是最不受待见的

花房汉子 发表于 2020-11-30 14:59:52

强奸了自己又去自首? 典型的精虫上脑

周健 发表于 2020-11-30 21:27:58

如是老婆算不算强奸?

蓝色骨头 发表于 2020-11-30 16:47:26

图一时之欢   遭了

哈利路亚 发表于 2020-11-30 16:55:48

花点钱嘛   非要去蹲牢房

禾口 发表于 2020-11-30 17:14:31

不是三年起步吗?

温温蓝天 发表于 2020-11-30 17:18:50

一年半也太轻了吧

我太南了 发表于 2020-11-30 17:30:04

禽兽

师爷 发表于 2020-11-30 21:47:19

也没说清楚啥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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