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民服務 发表于 2020-11-16 09:58:20

因怀疑房屋拆迁问题!巴中男子杀害村干部被判无期……

曾正永,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正永因怀疑在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上受到村社干部曾某4不公正待遇而怀恨在心。2019年11月12日,曾正永怀疑曾某4等人在其外出后到其家中投毒并删除了监控记录,遂随身携带尖刀并扬言要杀害曾某4。同日10时许,被告人曾正永来到巴中市恩阳区后,遇见被害人曾某4,曾正永言语辱骂被害人,在两人靠近时,曾正永使用藏在腰间的尖刀捅刺被害人曾某(男,本案死者,殁年51岁)致其当场死亡。

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某4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致降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曾正永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当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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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正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曾正永在杀害被害人时某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生命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正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曾正永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董某、祝某、曾某2、曾某3造成的损失40633.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董某、祝某、曾某2、曾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单刃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


雍和 发表于 2020-11-16 22:03:16

该杀,村干部就是中国最大的黑恶势力群体,杀得好。

少女所長 发表于 2020-11-16 11:07:48

他怎么下得去手

清莲茉茉 发表于 2020-11-16 11:07:39

好狠的心

半缕轻烟 发表于 2020-11-16 11:08:23

说白了,还是因为钱,唉

火锅痴汉 发表于 2020-11-16 16:47:46

暴脾气啊

无关政治 发表于 2020-11-17 19:40:19

贪污腐化的大平昌也快上各个头条了

雪域@晨光 发表于 2020-11-17 21:15:55

我是来看评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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