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42723.2元!平昌这个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受贿行贿....
王亿州,男,生于1980年2月23日,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平昌县,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
原审查明: 被告人王亿州在平昌县岳家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于2014年2月在负责审核上报辖区内“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时,受本镇六角村村主任何文龙(又名何文彪,另案处理)的请托,让其帮忙将部分外县户籍人员编制入册并上报县社保局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承诺如果办理成功将给被告人王亿州感谢费,被告人王亿州表示同意。 随后何文龙将66名营山县户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录入本村失地农民名单并上报给被告人王亿州,被告人王亿州再上报到县社保局进行名单锁定。 在办理过程中,为了能顺利地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办下来,由何文龙出钱,被告人王亿州出面给县社保局部分领导送钱,先后办理了51名营山县户籍人员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告人王亿州在帮助何文龙违规办理营山县籍人员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过程中,共收受何文龙现金人民币301723.2元。 被告人王亿州为了能顺利办理养老保险,向杨希才、杨小琴、唐超等人行贿人民币139000元,除去已退给何文龙拿的去上级协调关系的人民币20000元外,被告人王亿州实际受贿人民币142723.2元。 被告人王亿州退给何文龙人民币60000元,余下的人民币82723.2元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
原审认为: 被告人王亿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亿州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亿州犯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所认定的罪名成立,对该判决所确定的“被告人王亿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应予维持,但原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未对被告人王亿州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应予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126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王亿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 对被告人王亿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723.20元依法予以追缴。
收这么多钱 十年就算了吗? 蓝脸猫 发表于 2020-11-14 16:57
收这么多钱 十年就算了吗?
共计11年啊! 十一年~再也回不到从前~ http://m.pcljl.com/public/emotion/face_007.png 光出现贪官 哎一个镇上的芝麻官都能贪这么多钱细思极恐 对国家造成多大的损失乱办社保。 活该 狗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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