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6个月、并处罚金9.5万元!平昌检察院成功诉控一起销售假冒“美的”商标一案件
近日,平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美的”商标一案判决生效,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分别被平昌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9.5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2019年1月至3月,平昌人张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在广东中山人胡某某处三次进购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共计198台,被告人胡某某将热水器通过快递物流从广东省中山市发往平昌县,被告人张某某再销往平昌县各乡镇的电器经营户,截至案发,销售额达15.35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4.506余万元。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美的”牌电热水器不是美的集团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公司授权和委托生产的产品,该批电热水器属擅自冒用“美的”注册商标标识、侵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案中,胡某某、张某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而且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依法办理,充分显示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对规范经营、震慑制假售假犯罪、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具有产生有力的助推。
必须罚到他倾家荡产,太轻了 美的都敢假冒!不得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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