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三等功!平昌这4名公务员拟记功嘉奖,来了解下....
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公务员拟记三等功人员名单公示如下:
县委组织部:王旭
县委宣传部:张超
县住建局:李正祥
板庙镇人民政府:于捷
干部群众如对以上人员有不同意见及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请于7个工作日内(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以真实姓名向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公务员股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联系电话:0827-12380、6229937
中共平昌县委组织部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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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奖励条件和要求的扩展资料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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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连续三年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可以记一次三等功,在以后的晋升,提升,任职,以及考核中有一定的作用,对于职务,以及工资级别都有影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为: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1)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
(3)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2.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来源:平昌县委组织部https://www.pcljl.com/data/attachment/forum/201909/18/110014k1cdz5ctedooggzh.jpg
都不晓得是那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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