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个夏天 发表于 2019-6-6 15:31:12

平昌某居委会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四川某房产公司,获赔169390.62元!

平昌县驷马镇某村民委员会起诉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平昌县人民政府将驷马镇某村一社至三社共146名农户的承包田地进行了整理,实行土地集约化经营,同年县政府招商引来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此土地承租。2012年11月25日,146名村民委托原告平昌县驷马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实际租赁土地503.41亩,合同约定租期30年,土地租赁费为国家公布的每年水稻价格,按每亩250公斤折算,费用实行每年年底支付下年底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012年的土地租赁费用,后被告无力支付租金,县政府又通过招商引进承租人,分别于2014年占用被告租赁土地中的125亩,2015年占用被告租赁土地中的270亩,从2016年起被告实际占用租赁土地108.41亩,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支付租赁费用。

【裁判结果】

平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土地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土地,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但被告在承租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经原告催收后,仍未履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支付租赁期内的土地租金,并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最后,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平昌县驷马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二、限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租赁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平昌县驷马镇某村民委员会,并向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169390.62元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我国虽地大物博,但由于人口众多,导致人均土地资源较少,自古以来我国都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现今我市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农村剩下的多为老年和儿童,劳动力较少,土地闲置状态普遍存在。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巴中各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企业进入农村,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但由于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投资项目经营不善,产生亏损,导致无力向农户支付租金,农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案就是因企业拖欠土地租赁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因该案既涉及到政府招商企业,又涉及到146名村民,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来源:巴中市人民法院


温温蓝天 发表于 2019-6-6 16:00:33

好乱啊,村委会又转租,现在又起诉,之前没有协商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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