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男子滥伐野生桢楠7棵,刑事民事一起判!
2018年12月18日,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依法当庭宣判,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被扣押的桢楠原木,依法上缴国库,责令朱某某补植桢楠35棵,保证成活。朱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2018年5月1日,平昌县镇龙镇松岩村村民朱某某经人介绍,以每株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临近望京村村民周某某家自留山的7株桢楠。2日至3日,在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朱某某组织工人将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的7株桢楠全部砍伐。经办案检察官审查,朱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朱某某的滥伐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朱某某至今未对砍伐桢楠进行补种,被破坏的野生植物资源没有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更好地保护川东北地区最大的野生桢楠群,经与法院协商,在案发地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组织当地80余名干部群众旁听法庭审理。法庭上,检察官大力宣传保护野生植物的重要意义,朱某某以身说法,用身边的人说身边的事,引起大家共鸣,提高了群众野生植物保护意识,扩大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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